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51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進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尹進來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尹進來
林芬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佰捌拾參萬捌仟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四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二十四日起至清
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
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宋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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