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518號
TPDV,109,司促,1518,20200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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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51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進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尹進來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尹進來 

      林芬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佰捌拾參萬捌仟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四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二十四日起至清
  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
  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宋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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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進宇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宇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