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508號
TPDV,109,司促,1508,20200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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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50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婕羽(原名黃培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零柒佰伍拾伍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二年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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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