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491號
TPDV,109,司促,1491,20200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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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49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易振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玖仟陸佰捌拾捌元,及其
  中新臺幣壹萬捌仟玖佰玖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十
  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九八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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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