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44號
TPDV,109,司促,144,202001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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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4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人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柒仟壹佰伍拾肆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肆萬零陸佰伍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五
  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利率百分
  之十九.九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肆仟陸佰柒拾壹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參萬玖仟壹佰伍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五年
  七月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新臺幣
  壹仟貳佰元。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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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