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420號
TPDV,109,司促,1420,20200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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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42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 理 人 郭志偉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慶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伍仟捌佰玖拾柒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三十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參佰元,延滯
  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
  計付違約金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最高以連續三月為限,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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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