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41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 理 人 張良宇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鄭振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仟參佰壹拾陸元,及自民國
一百零四年三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參佰元,延滯第二
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
違約金新臺幣伍佰元,違約金最高以三個月計算為限,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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