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413號
TPDV,109,司促,1413,20200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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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41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紀淑雅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謝延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捌仟伍佰玖拾玖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二十五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
  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九九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
  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
  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
  付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伍佰元之違
  約金,應計付之違約金最高以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宋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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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