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25號
TPDV,109,司促,125,202001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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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2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曾琬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伍仟貳佰貳拾貳元,及其
  中新臺幣肆萬玖仟柒佰陸拾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八
  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伍仟肆佰貳拾肆元,及
  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十八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
  新臺幣壹仟貳佰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
  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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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