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192號
TPDV,109,司促,1192,20200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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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19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富泉(原名林志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捌萬捌仟伍佰貳拾柒元,
  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三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
  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
  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
  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宋惠敏
 
 
 
 
 
 
 
 
 
附件:
一、緣債務人林富泉於民國91年07月31日向聲請人簽訂信用貸款
  ,約定債務人可於一定額度內使用金融卡提款或進行現金轉
  帳交易,並於次月相當期日需繳還最低應繳金額。有關借款
  期限、還款金額、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
  記載於現金卡信用貸款約定書﹝參證物一﹞。詎料債務人自
  民國94年11月02日起即未依約繳納﹝參證物二﹞,經聲請人
  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信用貸款約定書第九條第
  一款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
  求給付一定金額之給付,有約定書為憑。為求簡速,特依民
  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
  令,如債務人文書無法送達,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
  之規定,將文書以寄存送達之方式為送達,實感德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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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