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141號
TPDV,109,司促,1141,20200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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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14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王曉玲(即賴護順之繼承人)

      賴筱茹(即賴護順之繼承人)

      賴玉倫(即賴護順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在繼承被繼承人賴護順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
  帶清償新臺幣肆萬貳仟參佰柒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
  月二十二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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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