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106號
TPDV,109,司促,1106,20200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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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10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許婉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陸萬柒仟貳佰柒拾陸元,
  及其中新臺幣柒萬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五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當期(月)繳款發生延
  滯時,計付違約金新臺幣參佰元;連續二個月發生繳款延滯
  時,第二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肆佰元,連續三個月發生繳
  款延滯時,第三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伍佰元,惟每次連續
  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9年度司促字第1106號)
(一)緣債務人許婉凌於民國92年10月6日向聲請人請領信用卡
   使用(MASTER CARD:NO:5521-9993-0000-0207),依約
   定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特約商店刷卡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
   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債務人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
   聲請人清償,逾期應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給付按年息15%
   計算之利息,並依帳單週期收取違約金,惟每次連續收取
   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為:當期(月)
   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300元;連續2個月發生繳款
   延滯時,第2個月計付違約金400元,連續3個月發生繳款
   延滯時,第3個月計付違約金500元,有預借現金者則應另
   給付依照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新臺幣100元計算
   之手續費,此有債務人親簽之信用卡申請書可稽(證一)
   。
(二)詎債務人自請領信用卡至109年1月4日止共計消費簽帳新
   臺幣267,276元整未按期給付,其中新臺幣70,000元為自
   民國92年10月6日起至民國109年1月4日之消費款,新臺幣
   170,576元為循環利息,新臺幣26,700元為違約金。故依
   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
   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影本、應收帳務明細表、信用卡約定條
  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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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