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062號
TPDV,109,司促,1062,20200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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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06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蘇茜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陸萬伍仟肆佰叁拾伍元,
  及其中新臺幣陸萬捌仟肆佰肆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
  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當期(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新臺幣參佰元;連
  續二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二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肆佰
  元,連續三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三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
  幣伍佰元,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9年度司促字第1062號)
(一)緣債務人蘇茜林於民國92年10月17日向聲請人請領信用卡
   使用(JCB CARD:NO:3560-6830-1000-0106),依約定債
   務人得於該信用卡特約商店刷卡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
   金之機構預借現金。債務人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
   人清償,逾期應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給付按年息15%計算
   之利息,並依帳單週期收取違約金,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
   最高以三期為上限,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為:當期(月)繳款
   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300元;連續2個月發生繳款延滯
   時,第2個月計付違約金400元,連續3個月發生繳款延滯
   時,第3個月計付違約金500元,有預借現金者則應另給付
   依照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新臺幣100元計算之手
   續費,此有債務人親簽之信用卡申請書可稽(證一)。
(二)詎債務人自請領信用卡至108年12月27日止共計消費簽帳
   新臺幣265,435元整未按期給付,其中新臺幣68,445元為
   自民國92年10月17日起至民國108年12月27日之消費款,
   新臺幣169,990元為循環利息,新臺幣27,000元為違約金
   。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
   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影本、應收帳務明細表、信用卡約定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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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