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0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 理 人 李建誠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璽朵國際顧問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呂安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仟伍佰壹拾萬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
.二六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仟捌佰萬元,及自民國
一百零八年十一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
六七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
零八年十一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六七
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至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
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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