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派清算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字,109年度,7號
TPDV,109,司,7,20200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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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字第7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王綉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江衡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選派清算人事
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規定,本件應徵聲請程序費用新
  臺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依同法第26條第1項之規
  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起5 日內繳納,逾期未繳納
  者,即駁回其聲請。
二、請提出相對人江衡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江衡公司)廢止
  登記當年度及前一年度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及各
  類所得資料清單到院供參。
三、聲請人具狀請求選派游嵥彥律師擔任相對人江衡公司之清算
  人,請提供游嵥彥律師聯絡方式。
四、按檢查人之報酬,由公司負擔,此規定於法院選派之清算人
  人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177 條準用同法第174 條定有明文
  。又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第2 項之規定,本院命聲
  請人預納上開清算人報酬等費用,如不預納,本院得拒絕聲
  請。是請聲請人預估選派對象如願任相對人之清算人可能發
  生之報酬數額為若干?另因相對人江衡公司業已解散,則聲
  請人應併予陳報倘相對人名下已無可供即時換價之財產,是
  否願先行預納清算人報酬等費用。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娟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周慈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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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江衡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