簿冊保管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字,109年度,18號
TPDV,109,司,18,20200117,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字第18號
聲 請 人 連昭志即東元奈米應材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東元奈米應材股份有限公司簿冊保管人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保管之簿冊文件清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趙德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廖純慧

1/1頁


參考資料
連昭志即東元奈米應材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東元奈米應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