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字第18號聲 請 人 連昭志即東元奈米應材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東元奈米應材股份有限公司簿冊保管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一、應保管之簿冊文件清冊。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趙德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廖純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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