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字第16號
聲 請 人 林進雄即創通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相 對 人 創通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林進雄為創通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創通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 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 定之,公司法第332 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創通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業依法 清算完結,且清算期間內之相關財務報表(含資產負債表、 損益表)及財產目錄等文件,業經監察人審查無誤,提請公 司唯一法人股東於108 年12月20日承認通過,並指定林進雄 擔任各項簿冊文件之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林進雄為相對人 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並有監察人審查書、承認清算期間 財務報表等表冊之法人股東同意書、簿冊保存人身分證影本 、就任同意書等件為證,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8 年度 司司字第452 號呈報清算人事件卷宗查核屬實,經核尚無不 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第24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承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蕭欣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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