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執字第34號
聲 請 人 林永宜
楊世偉
周妤芳
陳文盛
黃郁慈
黃秀樺
戴易宸
連柄順
相 對 人 啟赫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士正
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四日桃園市人力資源管理協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關於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金額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 ,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勞資爭議事件,經桃園市 人力資源管理協會於民國108年11月4日調解成立,相對人同 意於108年11月5日前給付聲請人各按附表所示之金額。惟相 對人屆期未依調解結果履行義務,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 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准予就預告工資部分強制執行等語 。(其餘聲請人即林來旺等13人、趙明等2人分經臺灣桃園 地方法院以108年度勞聲字第99號裁定終結)三、聲請人前開主張,業據其提出108 年11月4 日桃園市人力資 源管理協會調解紀錄1份,又相對人應各給付聲請人如附表 合計欄所示之金額(林永宜請求金額有減縮),依調解結果 業經屆期,相對人仍未履行,故聲請人聲請本院裁定就上開 未履行部分得為強制執行,於法有據,應予准許。至聲請人 陳文盛逾此範圍之請求金額及聲請人均另請求自108年11月5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與調解 筆錄調解方案內容有異,均無所據,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5 日
勞動專業法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江慧君
附表
┌──┬────┬───────────────────────┐
│ │ │ 准予強制執行之金額(新臺幣) │
│編號│ 姓名 ├─────┬─────┬──────┬────┤
│ │ │工資 │預告工資 │資遣費 │合計 │
├──┼────┼─────┼─────┼──────┼────┤
│ 1 │林永宜 │117,000 │0 │22,119 │139,119 │
├──┼────┼─────┼─────┼──────┼────┤
│ 2 │楊世偉 │39,467 │10,667 │10,356 │60,490 │
├──┼────┼─────┼─────┼──────┼────┤
│ 3 │周妤芳 │44,000 │0 │8,917 │52,917 │
├──┼────┼─────┼─────┼──────┼────┤
│ 4 │陳文盛 │170,333 │0 │111,709 │282,042 │
├──┼────┼─────┼─────┼──────┼────┤
│ 5 │黃郁慈 │86,166 │0 │50,799 │136,965 │
├──┼────┼─────┼─────┼──────┼────┤
│ 6 │黃秀樺 │22,000 │0 │917 │22,917 │
├──┼────┼─────┼─────┼──────┼────┤
│ 7 │戴易宸 │38,333 │0 │3,646 │41,979 │
├──┼────┼─────┼─────┼──────┼────┤
│ 8 │連柄順 │344,667 │0 │169,584 │514,25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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