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爭議執行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勞執字,109年度,3號
TPDV,109,勞執,3,20200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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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執字第3號
聲 請 人 張智雅 
相 對 人 啟赫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士正 
上列聲請人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民國108 年12月6 日中華民國勞資關係服務協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之調解結果,關於「相對人同意於民國108 年12月9 日前給付聲請人新臺幣109,446 元」之調解內容,准予強制執行。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兩造間因給付工資等之勞資爭議,於民國108年 12月6日經中華民國勞資關係服務協會調解成立,調解內容 為:「資方同意給付勞方張智雅新臺幣(下同)109,446元 (含資遣費14,817元、未休特別休假薪資6,533元、結清薪 資73,079元、補償勞保費1,711元、勞退金13,306元),並 於108年12月9日以前匯入勞方薪資帳戶」。詎相對人竟未履 行上開調解內容,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 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 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 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勞資爭議處理 法第5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 據其提出中華民國勞資關係服務協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為證 。又相對人未依調解內容履行給付,亦有聲請人提出其板信 商業銀行八德分行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可稽。另本件無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60條各款所定不應准許強制執行聲請之情 形。是聲請人上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 訴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 日
勞動專業法庭 法 官 戴嘉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石勝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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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啟赫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