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8年度,1552號
TPDV,108,除,1552,20200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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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1552號
聲 請 人 邵正莉 

訴訟代理人 黃濟時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1219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11月29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家慧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劉冠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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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8年度除字第155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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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張數│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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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台灣玻璃工業股份有限公司│79-NO-2255543-5 │ 1 │200 │
├──┼────────────┼────────┼──┼──┤
│0002│台灣玻璃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0-NO-2355922-9 │ 1 │2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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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玻璃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