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156號
上 訴 人 鳳成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守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綠峯大飯店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履行契約
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8年11月20日判決提起上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綠峯大飯店有限公司
將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0號之房屋(下稱系爭房屋)
全部騰空交付予上訴人,系爭房屋交易價額經核為新臺幣(下同
)8,855,000元,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為8,855,000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133,07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伍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
上訴,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中表明上訴理由,併命上訴人於上開
期間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唐 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趙盈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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