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8年度,1105號
TPDV,108,重訴,1105,20200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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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重訴字第1105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訴訟代理人 吳金誠 
被   告 厚實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吳清耀 
被   告 吳世峯 
      陳慧英 
      陳慧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 108年12月25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億零捌佰壹拾肆萬壹仟捌佰柒拾壹元($108,141,871)及自民國 108年1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6計算之利息,及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 法第24條定有明文。查,本件依兩造所簽之契約,兩造合意 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本院自有管轄權。
二、被告經合法送達,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 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起訴主張略以:被告厚實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07 年2月7日邀請其餘被告吳清耀吳世峯陳慧英陳慧玟為 連帶保證人,自107年4月間起陸續向原告借款,並約定借款 期限、利息及違約金,之後並變更授信條件,延展借款到期 日等,嗣被告公司之借款於108年1月25日屆期,均未依約清 償,尚欠如主文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被告吳清耀吳世峯陳慧英陳慧玟為連帶保證人,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並聲明如主文



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三、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保證書、約定書、借款展 期約定書、撥款申請書兼借款憑證、借據條款變更約定書、 貸款逾期未繳通知函、郵件收件回執、存證信函、放款客戶 授信明細查詢單等件為證,核與其主張相符。從而,原告依 消費借貸契約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 文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正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蔡月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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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厚實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