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73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黃謹洛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何貴蘭
黃智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存款債權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
11月8 日本院108年度訴字第73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08 年12月13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10日內補正,此項裁 定已於108年12月1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1份在卷可稽。上訴 人逾期迄未依本院補繳上訴費裁定補正,復有本院收費答詢 查詢資料在卷足參,其上訴顯非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子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簡素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