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5728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陳有延
被 告 吳長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因本院囑託員警查訪,始知被
告吳長庭並未居住於戶籍地,其應受送達處所不明,前次言詞辯
論期日通知不生合法送達之效力。是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
定民國一O九年三月九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第30法庭行言
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春鈴
法 官 蘇嘉豐
法 官 王沛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賴俊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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