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4552號
TPDV,108,訴,4552,202001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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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4552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張芷瑄 
訴訟代理人 龔君安 
被   告 黃金林企業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黃逸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17日所
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主文欄第一、二行「民國一八年」之記載,應更正為「民國一○八年」。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 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秋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黃國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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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黃金林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林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