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2584號
TPDV,108,訴,2584,20200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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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584號
原   告 劉金塗 

訴訟代理人 沈孟賢律師
複 代理人 賴俊睿律師
被   告 劉林秀梅
訴訟代理人 劉欣諧 
被   告 劉新次 
      劉明福 
      劉秋惠 
      劉進財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劉安桓律師
複 代理人 林博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1月9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一項有關「被告共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之記載,應更正為「兩造共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查本院前開民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其主文第一項有關「被 告共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之記載,係「兩造共有如附表 所示之不動產」之誤寫。爰依職權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賢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劉耀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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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