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投資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2405號
TPDV,108,訴,2405,20200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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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405號
上 訴 人 謝易勝
      陳蓮花
被 上訴人 陳愷妍

      陳淑芬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2405號請求返還投資款事件
,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訴
利益額為新臺幣(下同)227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 萬5,20
9 元(參萬伍仟貳佰零玖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
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唯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鞠云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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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