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法字第421號
聲 請 人 陳炯松即財團法人中正農業科技社會公益基金會之
董事長
代 理 人 周妙桂
相 對 人 財團法人中正農業科技社會公益基金會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中正農業科技社會公益基金會捐助
暨組織章程,本院於民國108 年12月27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正本
,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如附件對照表原條文欄所示第七條關於「孽」息之記載,應更正為「孳」息;第九條關於業務計「晝」之記載,應更正為業務計「畫」。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 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唯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鞠云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