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法字第379號
聲 請 人 劉建勳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重新召開新任董事會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宗教世界雜誌社( 下稱宗教世界雜誌社)之董事長,宗教世界雜誌社原有9 名 董事,今因其中6 名董事或因通訊資料異動,而致無法聯繫 或已死亡或因病體弱不克參加,使宗教世界雜誌社業務無法 正常運作,爰向鈞院聲請重新召開新任董事會及修訂組織章 程,以恢復業務活動之運作等語。
二、按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每半年至少開會一次;董事會職權 包含董事之改選及解任。但捐助章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為財團法人法第43條第2 項前段及第44條第2 款明文規定 。次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 院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第31條之1 亦有明文。三、經查,宗教世界雜誌社經臺北市政府以民國73年8 月30日73 府新一字第89792 號函核准在案,並依本院登記處法人登記 簿謄本登記號數第1223號(第52冊第5 頁)95年法登他字第 000000號謄本所載,聲請人確為宗教世界雜誌社之第五屆董 事長,該社並包含聲請人在內共計9 位董事,有本院登記處 第73年法人登記類法登字第001 行卷宗及本院法人登記簿謄 本在卷可查。聲請人雖稱9 名董事中有2 位董事死亡,另有 董事無法取得聯繫或有董事不克繼續參加會議,而向本院聲 請召開宗教世界雜誌社之新任董事會。然查,召開董事會應 由董事長召集,法院尚無法律依據得代董事長召開董事會, 且就董事因故無法執行職務或有死亡情形時,世界雜誌社章 程第5 條第1 項已明定聘請補充事宜。是聲請人請求本院召 開新任董事會及修定組織章程,於法無據,應予駁回。四、爰依非訟事件法第31條之1 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靜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潘惠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