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8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黃立遠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間,因本院108 年度建字第89號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民
國108年12月9日民事判決,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然未繳納第二
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億6
,838萬0,5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及第77條之
13等規定,本件上訴應徵收之第二審裁判費為212萬7,904元。爰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者,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9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陳賢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黃啟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