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家聲字第335號
聲 請 人 阿薩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宗揚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聲請人閱覽、抄錄或攝影本院99年度繼字第10號及第26號陳報遺產清冊事件卷內文書。
理 由
聲請人主張其為本院99年度繼字第10號及第26號陳報遺產清冊事件之被繼承人張君寶之債權人,為瞭解被繼承人死亡時之遺產情況以保障債權,爰依法聲請閱覽相關卷宗等語,業據其提出本院債權憑證、債權讓與證明書、戶籍謄本、本院家事法庭函等件影本為憑,足認聲請人已盡釋明與前揭事件之法律上利害關係,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魏小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劉文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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