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8年度,1805號
TPDV,108,司聲,1805,20200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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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聲字第1805號
聲 請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丁啓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印坊國際有限公司李雪明陳冠伯、陳姿
穎等4人間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印坊國際有限公司、李 雪明、陳冠伯陳姿穎等4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業經本院准 予假扣押,嗣又判決確定在案,聲請人所支出之訴訟費用新 臺幣(下同)23,879元亟待一併請求強制執行,爰依民事訴 訟法第91條第1項、第2項規定,聲請確定上開訴訟費用額。二、惟按當事人得聲請法院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者,以法院未 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為限,此觀民事訴訟法第91 條第1項規定自明。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印坊國際有限公 司、李雪明陳冠伯陳姿穎等4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 依職權調閱卷宗,其中假扣押裁定部分,聲請裁定費用1, 000元,業以本院108年度司裁全字第606號裁定諭知,由相 對人印坊國際有限公司負擔;本案判決部分又經本院108年 度訴字第2587號判決確定,上開判決並已諭知「訴訟費用新 臺幣22,879元由被告(即相對人印坊國際有限公司等4人) 連帶負擔」,此有假扣押裁定、判決及確定證明書影本在卷 可稽。從而,依上開說明,聲請人聲請確定本件訴訟費用額 ,於法自有未洽,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七庭 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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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印坊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