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聲字第1625號
聲 請 人 國統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譜安
相 對 人 劉佳雯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整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對相對人設籍地址即新北市○○ 區○○路0段00巷0號3樓寄發附件所示存證信函,經郵務機 構退回,爰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並提出存證信函、退回 信封、掛號郵件收件回執等件為證,經本院函請北市政府警 察局新店分局訪查,據現住戶表示相對人未居住於上址,有 該分局於民國109年1月8日新北警店刑字第1083785874號函 附卷可稽,是本件公示送達之聲請,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 ,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 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高儀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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