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提存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8年度,1581號
TPDV,108,司聲,1581,20200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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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聲字第1581號
聲 請 人 新世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孝慶 
代 理 人 游晴惠律師
      曾至楷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創世紀全球娛樂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返還提
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返還擔保金,依民事訴訟法第106條準用第104條之規定, 須符合:(1)應供擔保之原因消滅者;(2)供擔保人證 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3)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 明已定20日以上之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 ,或法院依供擔保人之聲請,通知受擔保利益人於一定期間 內行使權利並向法院為行使權利之證明而未證明者之要件, 法院始得裁定返還擔保金。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聲 請人前遵鈞院106年度司裁全字第808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 扣押,曾提供新臺幣100萬元為擔保金,並以鈞院106年度存 字第2876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出 具同意書予聲請人,同意聲請人領回本件提存物,爰聲請返 還本件提存物
三、查聲請人上開聲請,固據提出聲明書、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 等件為證。惟聲請人所提聲明書僅有相對人法定代理人鄭元 泉之簽名及指印,無相對人公司印文,亦無鄭元泉之印文及 印鑑證明;經本院於108年11月28日及109年1月3日(發文日 期)通知聲請人補正同意書之印文並提出鄭元泉之印鑑證明 ,聲請人迄未補正,本院無從依聲請人所提文件形式上審查 該同意書之真偽。又聲請人亦未證明受擔保利益人無損害發 生,或聲請人已賠償損害,復未提出訴訟終結後催告受擔保 利益人行使權利而其未行使之證明。從而,本件聲請與法尚 有未洽,不應准許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 司法事務官 郭志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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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創世紀全球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世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