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聲字第1331號
聲 請 人 亞洲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即清算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代 理 人 陳立怡律師
相 對 人 鄭信信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8年12月19日
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主文欄如附件之記載,應更正為「附件一」。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七庭 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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