呈報清算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司字,108年度,725號
TPDV,108,司司,725,20200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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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司字第725號
聲 請 人 TENLING TI台灣斯達康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
      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呈報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法所定清算人就任之聲報,應以書面為之。前項書面 ,應記載清算人之姓名、住居所及就任日期,並附具下列文 件:一、公司解散、撤銷或廢止登記之證明。二、清算人資 格之證明。又依公司法之規定為清算人之聲報時,應附具向 主管機關申請解散登記之證明文件、股東名冊、選舉清算人 之股東會紀錄及資產負債表,非訟事件法第178條及其施行 細則第24條分別定有明文,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該規定旨 在促使清算人於就任之初,儘速瞭解公司之財務狀況,據以 編造會計表冊,以作為清算之基礎,俾能善盡法院依非訟程 序為形式審查之責(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非抗字第109號裁 定意旨參照)。又依公司法第326條、第327條規定,清算人 就任後,應即檢查公司財產情形,造具財務報表及財產目錄 ,送經監察人審查,提請股東會承認後,並即報法院;另應 即以三次以上之公告,催告債權人於三個月內申報其債權。 再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 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 駁回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亦有明定。二、查本件聲請人向本院聲報台灣斯達康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下 稱斯達康公司)之清算人,未據提出主管機關核准公司解散 登記之證明文件、斯達康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表、選舉清算 人之董事會紀錄、清算人就任同意書、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 錄、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經總公司董事會審查通過之證明 文件及清算人就任後,於日報之顯著部分刊登催告債權人申 報債權之公告。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月2日通知聲請人於10 日內補正上開事項,惟聲請人迄未補正,揆諸上開說明,其 聲請即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第24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如主 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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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斯達康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