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08年度,1953號
TPDV,108,司催,1953,202001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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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催字第1953號
聲 請 人 太子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文珍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公示催告,由證券所載履 行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557條分別定 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遺失附表所示之本票,聲請公示催告。經查聲 請人所提出之本票付款地在雲林縣虎尾鎮東明路,有聲請人 補正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碧潭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 紀錄表正本附卷可考,是該本票之票據履行地顯在雲林縣虎 尾鎮,則應屬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 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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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8年度司催字第195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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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人│發票日 │到期日│金額(新臺幣)│本票號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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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曾秋雪│108年10月27日 │未登載│11,250,000元 │TH30352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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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太子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