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22393號
TPDV,108,司促,22393,20200102,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239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鄭彥之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富宸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翰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賴盈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佰貳拾萬元,及自民國
  一百零八年九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
  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1/1頁


參考資料
富宸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宸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