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22389號
TPDV,108,司促,22389,202001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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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238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張四維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德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十
  一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二
  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
  一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一月
  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
  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七、如債務人未於第一至五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
  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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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