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238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張四維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德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十
一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二
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
一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一月
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
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七、如債務人未於第一至五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
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