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226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劉姵君
代 理 人 吳奕綸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中央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 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玖佰參拾伍元,及自本支
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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