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21730號
TPDV,108,司促,21730,202001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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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173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長虹虹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徐律哲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周士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壹仟玖佰陸拾元,暨已到
  期利息新臺幣伍佰參拾參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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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