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173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長虹虹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徐律哲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周士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壹仟玖佰陸拾元,暨已到
期利息新臺幣伍佰參拾參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