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110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鄭秀蓉
代 理 人 簡玥慧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曾英美
蘇宸輝
覃美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貳萬伍仟元,及自本
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
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