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20996號
TPDV,108,司促,20996,20200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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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099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馮翠芬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富柏財務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富懿投資有限公司

前列富柏財務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富懿投資有限公司共同
法定代理人 楊大業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楊大業 
      林璿霙(原名林亮廷)



      廖家楹(原名廖秀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佰伍拾萬元,及自本支
  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宋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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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柏財務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懿投資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