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仲裁判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仲訴字,108年度,3號
TPDV,108,仲訴,3,202001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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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仲訴字第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中國石油化學工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克銘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即被告美商普萊克斯股份有限公司間撤
銷仲裁判斷事件,對民國 108年12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未據上訴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
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35,490,42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1,748,0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禎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鄭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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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石油化學工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美商普萊克斯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