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仲訴字第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中國石油化學工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克銘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即被告美商普萊克斯股份有限公司間撤
銷仲裁判斷事件,對民國 108年12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未據上訴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
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35,490,42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1,748,0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禎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鄭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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