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亡字,108年度,58號
TPDV,108,亡,58,20200110,2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亡字第58號
聲 請 人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市榮民服務處

法定代理人 池玉蘭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失蹤人喬方鎮為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喬方鎮(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失蹤前戶籍地址: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0弄0號3樓)於民國105年10月16日下午12時死亡。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失蹤人喬方鎮遺產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喬方鎮為聲請人所管轄服務照顧之大 陸來臺單身退除役官兵,目前籍設臺北市○○區○○路0段 00巷00弄0號3樓,行蹤不明且無出境資料,失蹤已逾3年以 上,爰聲請對其為死亡宣告等語。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 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 後,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遭遇特別災難者,得於特別災 難終了滿1年後,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定有明文。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失蹤人個人資料、 入出境紀錄、失蹤人口系統-資料報表等件為證,且有本院 依職權調閱之失蹤人全戶戶籍資料、勞工與就業保險投保資 料、全民健康保險投保、入出境資料、前案紀錄表、在監在 押全國紀錄表、新北市政府殯葬管理處107年12月6日函、臺 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108年6月4日函及所附失蹤人口系 統-資料報表、臺北市殯葬管理處108年6月5日函、新北市政 府殯葬管理處108年6月10日函、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108年6月6日函附就診紀錄在卷可稽,是本件失蹤人於102年 10月16日後行蹤不明,迄今生死不明,足堪認定。又本件業 經公示催告,今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 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自得為死亡宣告。另失蹤人於 102年10月16日經通報列為失蹤人口,計算至105年10月16日 滿3年,依法推定失蹤人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據上 ,本件死亡宣告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0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周玉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區衿綾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