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98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凱祺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邱明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邱惠美等間因確認股東會會議決議不成立
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8年12月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
訴到院。本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330萬元(計算式:165萬元×2
=33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50,505元。然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另應於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並附具繕本,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欣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范煥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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