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股東會會議決議不成立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7年度,989號
TPDV,107,重訴,989,20200107,3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98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凱祺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邱明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邱惠美等間因確認股東會會議決議不成立
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8年12月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
訴到院。本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330萬元(計算式:165萬元×2
=33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50,505元。然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另應於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並附具繕本,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欣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范煥堂

1/1頁


參考資料
凱祺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