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533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天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天郁營造有限公司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馮振義
上訴人 即
被 告 馮瀚鋒
上三人共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鼎麗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
院107年度重訴字第533號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
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56,090,856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台幣758,5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
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江慧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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