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違約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7年度,533號
TPDV,107,重訴,533,202001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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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533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天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天郁營造有限公司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馮振義 
上訴人 即
被   告 馮瀚鋒 

      上三人共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鼎麗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
院107年度重訴字第533號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
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56,090,856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台幣758,5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
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江慧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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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鼎麗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天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天郁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