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28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郭中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市榮民服
務處(即熊榮祿之遺產管理人)、熊雪竹間請求清償債務等事件
,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8年12月30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095萬8552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2萬66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佳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立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