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7年度,281號
TPDV,107,重訴,281,202001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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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28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郭中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市榮民服
務處(即熊榮祿之遺產管理人)熊雪竹間請求清償債務等事件
,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8年12月30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095萬8552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2萬66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佳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立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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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