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契約關係存在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7年度,1302號
TPDV,107,重訴,1302,202001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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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1302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使徒音樂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艾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朱宇謀(原名:朱威旭)賴昱哲、鄧加
樂因107年重訴字第1302號確認契約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
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壹仟柒佰伍拾伍萬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貳拾肆萬玖仟陸佰陸拾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志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沈世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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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使徒音樂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