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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915號
TPDV,107,訴,915,202001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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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915號
原   告 大陸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良吉 
被   告 青山鎮二期二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吳秉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吳秉澤為被告青山鎮二期二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 理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有訴訟代理人者, 訴訟程序不因其法定代理權消滅而當然停止;訴訟程序於裁 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 院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70 條、第173 條、第177 條第3 項定有明文。又訴訟程序於判決送達後、提起上訴前,發生 當然停止之原因,依民事訴訟法第177 條第3 項規定,當事 人承受訴訟之聲明,尚且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茲訴 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前,甚至言詞辯論終結前,發生當然停止 之原因,承受訴訟之聲明,尤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 是為當然之解釋(最高法院民國76年7 月6 日76年度第10次 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二、查本件訴訟於108 年6 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108 年8 月13日宣判。被告青山鎮二期二區管理委員會於言詞辯論終 結後、判決送達前變更主任委員為吳秉澤,經被告青山鎮二 期二區管理委員會陳明在卷,並有新北市新店區公所108 年 7 月5 日函在卷可稽,爰依職權裁定命吳秉澤續行訴訟。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愛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曉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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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陸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