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271號
上 訴 人 陳宗華
梁靜宜
被 上訴人 王秋發
王順榮
王武德
王亮喆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2271號請求拆屋還地事件,
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
益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1萬2,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
,130元(伍仟壹佰參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
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唯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鞠云彬